OBT商业科技观察

人大顾雷解析“暴风眼”事件:金融杠杆收购相关法律存在严重缺失

【编者按】 随着冯鑫被拘留、“暴风眼”悬疑事件的逐层披露,更多投资内幕被曝光。今年3月,暴风、光大等相关公司向伦敦高等法院,以商业欺詐罪名对全球顶级体育赛事经营企业MPS提起诉讼。MPS的两位创始人均被牵扯其中。

随着暴风市值不断下跌——从400多亿跌到了17亿元,MPS公司破产,一切都“崩盘”了。 6月1日,招商银行起诉光大资本,要求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34.89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了28亿元本金和利息。(暴风事件详情见报道: https://36kr.com/p/5231155)

针对“暴风眼”事件,OBT特别邀请熟谙法律、金融的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顾雷,第一时间就该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访谈嘉宾简介】

顾雷,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国际破产协会中国破产重整联盟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股份制理论、互联网金融监管、企业并购重组和证券市场违规犯罪等。
 

精选观点

  • 美国Facebook、亚马逊等世界级互联网平台机构,一般很少与金融机构联手合作收购其他企业的。
  • 暴风集团的商业收购行为,已经突破了普通商业收购范畴,演化为一场具有连带性质的金融杠杆收购行为。
  • 在境外并购过程中,内外勾结以及黑幕交易的可能是存在的,道德风险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 堵住金融投资漏洞的四个法律建议 : 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立法;建立健全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 逐步建立完善金融危机预警制度,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 考虑建立专门的海外并购保险制度 。


主持人:《OBT商业科技观察》编辑  胡敏

访谈嘉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顾雷
 

合同诈骗,还是金融诈骗?

OBT胡敏:目前,暴风科技事件法院还未给出定论,从法律角度来看,您觉得,未来这件事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还是金融诈骗?

顾雷:随着“暴风眼”事件的逐层披露,更多投资内幕被曝光,特别是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鑫涉嫌行贿被拘以后,社会上各种猜测不绝于耳。目前,冯鑫只是被警方拘留,并没有起诉到人民检察院,更谈不上法院最后定罪判决了。所以,对于冯鑫的罪名并无定论。

但拘捕冯鑫的原因,基本上与“上海浸鑫投资基金”对全球顶级体育赛事经营企业MPS65%的股权收购案有密切关联。公告显示,光大浸辉与浸鑫基金共同作为原告,以暴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鑫为被告,以股权回购合同纠纷,向北京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暴风集团向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支付因不履行回购义务而导致的部分损失人民币6.88亿元及迟延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判令冯鑫就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显然,冯鑫当初签署的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对于目前诉讼案件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什么是个人无限连带责任?这个 “无限连带”究竟意味着什么?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且合伙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说,冯鑫被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正是这个连带责任,冯鑫必须为之前的所有担保协议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


一场具有连带性质的金融杠杆收购行为

OBT胡敏:确实有一个法律连带责任问题,那么,金融科技公司或者互联网平台涉及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收购的,需要汲取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当前世界知名的互金平台或者金融科技公司又是如何做的呢?

顾雷:从目前看,国外互联网平台公司一般不敢随意染指金融业务,美国的Facebook、亚马逊、雅虎等平台公司都很大,股价市值同样可以达到数千亿、上万亿美元,但这些世界级的互联网平台机构一般很少与金融机构联手合作收购其他企业的。

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第一个原因,成熟的金融科技公司或互联网平台懂得术业专攻,长期坚守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以获得稳定的利润,一般情况下不超越专业领域。

新业务风险可能迅速转化为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反过来又会拖垮原有业务,所以往往得不偿失,以至于成熟公司不愿去冒这么大的风险。

第二个原因,国外对金融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巨额罚款,违法成本十分高昂。

反观暴风集团的商业收购行为,已经突破了普通商业收购范畴,演化为一场具有连带性质的金融杠杆收购行为。光大资本、暴风集团与各合伙人签署了相关协议,成立浸鑫基金。其中,光大资本出资2亿元,光大浸辉出资6,000万元,意图撬动其他出资方的50亿元。最终招商银行出资28亿元,成最大出资方。

按照当初的协议,暴风集团和冯鑫为光大资本的投资兜底,承诺MPS公司收购后注入上市公司,而光大资本等组局者又作为GP承诺,将在基金亏损时,补偿优先级投资者招商银行的本金和保底收益,承诺了35亿的差额补足义务。

同时,暴风集团承诺将并购浸鑫基金投资的项目,同时也向浸鑫基金的其它LP提供回购承诺。

但是,MPS公司被收购后不久,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两年半后(2018年10月17日),英国高等法院下令将MPS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这意味着光大证券、招商银行、华瑞银行、钜派投资等机构、众多投资者的52亿元打了水漂,同时也将暴风拖入困境之地。

公告显示:MPS公司由此产生了1.4亿元的权益性减值及4,800万元的坏账损失,市值也开始不断下跌,从400多亿跌到了17亿元,MPS公司为此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暴风集团”在这场海外大宗收购过程中面临的是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其本身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最后面临被起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OBT胡敏:除了您刚才提到的法律连带责任,还有哪些因素对暴风科技事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您能简单分析一下具体原因吗?

顾雷:长期以来,我国海外收购一直举步维艰,大约2/3以上的企业收购案基本以失败告终,除了上述法律体系不健全、审批流程过长外,道德风险也是一大原因。

在境外并购过程中,内外勾结以及黑幕交易的可能是存在的,道德风险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据彭博社报道,冯鑫控股MPS公司过程中,MPS公司两位主要创始人安德烈和里卡多就利用海外投资审批标准欠缺可操作性,且过程漫长的特点,借助自己的行业影响力和个人关系,使得MPS公司的体育赛事版权交易转让和更迭变得缓慢且混乱,严重损害了暴风集团利益。

为此,今年3月,暴风、光大等相关公司向伦敦高等法院以商业欺詐罪名对MPS公司提起诉讼,两位主要创始人的道德操守确实值得怀疑。

 

三个投资经验

OBT胡敏:从这些深刻的教训中,我国企业可以从中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呢?

顾雷:首先,互联网时代的平台公司,无论是IT公司还是DT公司,发展并购重组业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否一定要单独向金融领域延伸,确实值得思考。

我认为,科技公司最有效、最合理的发展路径应该是使用“金融企业+互联网”模式,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的需求开展平台业务,而不是通过并购发展金融业务,单独进入自己并不熟悉的金融领域。

在暴风案件中,暴风集团就是贸然独自与海外有关机构开展控股权并购,导致了MPS公司开始不断丢失相关体育赛事联盟的版权和合约,最终使得MPS公司无法支付版权费,拖欠德甲级联赛约1,000万美元。这一损失逐渐让冯鑫逐步陷入财务困境。

显然,科技公司贸然涉足一个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其结果很可能付出巨大代价。有时,这种代价甚至是致命的。

第二,对涉及海外收购的案例,对境外收购必须小心谨慎,绝不能为所欲为,更需要提防道德风险。

如果事先不了解和熟悉国外的法律和程序,即便国内市场上身经百战、屡次成功的经验,也不一定适用境外并购市场。例如,在暴风案件中,MPS创始人似乎早已“离场”,但依然可以利用自己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左右着并购局势的发展,并最终导致MPS面临破产。

所以,在上海浸鑫投资基金对MPS发起收购时,是否进行过尽职调查?有没有对主要核心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详细审查?有没有预设道德风险的措施?这些都应该是互联网平台或科技公司高度重视的事情。

第三,集中自身优势,发挥数据网络、信息技术的长处,深耕各类产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提供给相应的金融战略伙伴,提倡合作共赢的局面,使产业链金融平台服务效率得到最大化提升,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风险,而不是借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实现自己业务版图快速扩张。

“暴风集团”案件证明,互联网平台公司触及金融领域或者其他自身不熟悉的行业,最后的结局都不能太圆满。


堵住金融投资漏洞的四个法律建议

OBT胡敏:从化解投资风险的角度看,如何完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堵住类似暴风科技事件的金融并购漏洞?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顾雷:首先,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极大地增加了金融业的复杂性和相互间的关联性,更为关键的是,在并购交易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是最易传传导给金融机构,大大增强了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此,对金融机构参与的并购交易、关联交易进行立法和监管,就成为当前互联网时代控制、抵御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立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参与的国内外并购的行为。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1984年5月爆发的美国伊利诺斯大陆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的金融危机,开启了美国对问题金融机构存续性救助的开始。

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在金融危机救助方面的经验,逐步建立完善金融危机预警制度,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明确危机应对、处置和救助法律程序,把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再次,我国迄今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缺失严重。

海外投资风险的承保职能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承保范围有限,也没有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

下一步,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海外并购保险制度,成立相关保险机构,加大对海外并购的保险力度,逐步建立在一定条件下(例如恶意收购、明显违法收购行为)投资者补偿机制,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纳入法制轨道,促进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形成。

最后,适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在现有法律分析、案例调研、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对惩治洗钱、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骗用贷款、“掏空”公司资产等金融违法行为进行重新审视,进一步完善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保护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约束,强调个人连带责任,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建立和谐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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