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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厉的数据保护法来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即将发布

1.jpg2018新技术与消费者保护峰会暨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年会现场

 

继去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在业界掀起一股狂风暴雨之后,一部更加严厉的数据保护法也已经提上议程。

3月15日,在人民大学举办的“2018新技术与消费者保护峰会暨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可代《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简称“《专家建议稿》”)起草人张新宝教授出席活动并发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该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水平,推动数据产业发展和国家信息化进程。”

   这版《专家建议稿》已是我国学界就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重要议题发布的第三部、也是最新的一部专家建议稿。时值“两会之际”,《专家建议稿》的出炉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终出台奠定基础。

 

制度缺失显“恶果”,法制建设提上日程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恶劣案件时有发生;正规企业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即

便是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也多有顾忌,相反,数据黑产恣意妄为;监管部门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或者畏手畏脚或者不当使用公权。    

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在国家社科重大课题“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的支持下,领衔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与之前的研究不同,此版《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内最新的立法进展;吸收了将于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日本2015 年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立足中国实践,有效平衡了多方的利益,最终形成符合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统一规范,从而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水平,推动数据产业发展和国家信息化进程。

截止2017年3月,全球已经有120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专家建议稿》将于近期择日正式发布。

 

主要内容分九章,数据交易受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主要内容共九章,第一、二、三章是总论部分。第四、五章是行为准则部分。第六、七、八章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落实和保障部分。第九章是附则。分别如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制度

第四章     信息业者 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章     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监管体制,特别明确了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同意原则、目的明确原则、目的限定原则、信息质量原则、信息安全原则、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保 护原则等12项原则。

第三章则提出了一系列关键性制度,如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制度、个人信息去识别性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五章是行为准则部分。尽管信息业者和国家机关对于个人信息均存在 利用需求,但两者的法律地位、利用目的、使用场景迥然不同,不宜统一规定,所以用独立的两章并列规定。

此建议稿一方面考虑到个人信息利用的共性,在两章的“一般行为规定”中采取了类似的结构,均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依据、告知义务、免于告知的情形、目的限定及其例外、有效同意等基本内容,另一方面考虑到信息业者和国家机关的个性,在第四章特别规范了信息业者商业营销行为,如建立禁止商业营销号码登记系统,保护消费者选择权;建立语音、短信、邮件等商业营销规范,保障消费者拒绝权。

第五章则对国家机关信息主动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统一身份识 别代码认证与查询许可等制度,加以具体规定。 

第六、七、八章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落实和保障部分。第六章从社会共治的理 念出发,在坚持国家网信部门核心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和公共参与的作用。

第七章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组织调解、主管部门投诉、公益诉讼和行政救济多元并举的纠纷解决制度。

常言道:“没有牙齿的法律是无用的法律”。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威慑不足。因此,建议稿第八章用12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信息业者、个人信息保护服务机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国家机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力求让《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一部可执行、有实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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