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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再加速:新开户实行“10万元资产+2年经验”

       4月27日晚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 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要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

此次创业板改革在试点发行注册制的同时,推出了包括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等内容在内的一揽子改革。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日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存量企业将同步实施)。

创业板对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1.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2.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3.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可以看出,未来开户更加便捷和高效,投资者不用到现场办理创业板开户。

此前的2019年12月,证监会已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再融资办法”),两个办法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放宽了财务准入指标,不再要求利润增长,取消持续增长要求,简化发行条件。而再融资办法则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即允许“不保荐不承销”。

最近两次改革,显然加速了我国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历程。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本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在试点注册制的安排方面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大体与科创板一致,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通过问答的方式来督促企业提高信披质量。同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注册制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建立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抢资源情况;二是明确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向注册制过渡;三是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涉及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

分析认为,当前科创板产业链主要是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及新能源六大领域组成,未来创业板需要有所区别。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虽有50%的上市公司属于高新企业,不过仍有一些是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拟上市企业的成长性,无论是来自传统行业,还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只要企业能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具备高成长性,创业板就应当为之提供发展壮大的平台。

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的中国创业板,是主板交易市场外的另外一个股票交易市场,又被称作二板市场,指深圳创业板。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比主板市场要低很多,方便了那些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是成长性较高的公司上市融资,为暂时无法满足在主板市场上市条件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公司,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最早,想要开通创业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个人投资者需要有两年以上的A股交易经验,风险测评在40分以上。如果是两年以下的A股交易经验,想要开通创业板则需要进行面谈,并且专业知识测评到达80以上,风险测评在40分以上。2.机构投资者的创业板权限是默认开通的,不需要投资经验和风险测评。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即申请人在过去两年持续盈利,两年累计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保持持续增长;或申请人最近一年盈利,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